案情错综复杂  利剑披荆斩棘
  简要案情:1999年7月10日,经过刘某介绍,徐某某之子徐某(又名徐某)与赵某之兄赵某签定购车协议,约定徐某某向赵
某转让二手汽车“克来斯勒”400型一辆,同年7月18日赵某将徐某的凌志400型(即上述协议约定的“克来斯勒”400型)汽车开
走,7月19日刘某收到赵某给付的购车款人民币12万元,美金4000元后,将上述款项交予徐某。7月20日,赵某购买的上述凌志
400型轿车丢失。同年7月25日刘某、赵某、徐某某三人达成协议:徐某父亲徐某某在1999年7月27日上午11点30分前拿出具体解
决问题的方案,为表示其诚意,现将中间担保人刘某的汽车抵押在西单国际大厦地下停车场,待双方在7月27日达成协议后,再将
号码为京/13161的白色桑塔纳轿车返还给刘某本人。同年7月30日,刘某、赵某、徐某某达成协议:
一、将徐某开走的凌志400型轿车在15日内即1999年8月14日前将车及车内存放汽车一应手续凭证及私人用品返还赵某先生,并按
商定地点停放。
二、如果在99年8月14日前车及物品无法返还,徐某某将承担全部责任,即在1999年9月29日之前将徐某所骗款12万人民币,
4000美元返还赵某先生。
三、徐某某在8月14日筹措现金5万元人民币交予赵某先生,作为第一次还款,余额按以上商定日期一次性付清。
四、1999年8月14日前如徐某某已将车返还,赵某先生将交齐购车余款2万元人民币并将4000美元按原商定款数换回。
 同年7月30日,刘某给付赵某人民币3万元大额存单一张,同时刘某将该3万元取出现金后交给赵某,赵某亲笔书写收条一张: 
今收到刘某大额存款3万元整。此款不作为徐某某替儿子还款之用。待徐某某替儿子徐某还清欠赵某先生12万元人民币、4000美
元后,赵某先生再返还刘某3万元现金。赵某在该收条上签名。
  该案件一审及二审判决均为:
  一、赵某将京E/13161号白色桑塔纳轿车一辆返还给刘某;
  二、刘某、徐某某返还赵某人民币12万元、美金4千元;
  三、在刘某与徐某某履行完毕上述第项内容的同时,赵某返还给刘某人民币3万元;
  四、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来,当事人刘某因不服判决,找到我所律师范亚光,范律师经过仔细分析案情,并查阅相关资料后找到案件的突破点——即
从本案件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入手,随后于2004年2月25日向北京市某院申请再审,经过开庭,范律师向法院陈述了案情的关键
点,某高院最后改判为:
  一、 撤消本院(2000)一中民终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和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1999)某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第三项。
  二、 维持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1999)某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三、 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徐某某返还赵某十二万元人民币、四千美元。徐某某履行完上述内容的同时,赵某返还刘某人
     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