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职务侵占,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辩护案
   张某某,一家化学原料销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另一股东向某县公安局报案,称张某某涉嫌
 侵占等罪公安机关对其予以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张某某亲属委托我所律师范亚光为张某某的辩护律师。
   当时,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张某某职务侵占罪有六个犯罪事实,该案件涉及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河北等六省,
 为了调查取证,范亚光律师与另一位律师行程数千公里,终于取得了证明张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第一手资料,在廷审时,
 范亚光作为辩护律师充分利用这些证据分别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一一辩驳,取得了很好的
 庭审效果,后来一审法院采纳了范亚光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决张某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