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下产权证,连环诉讼实现退房梦!
  2003年6月底,有位当事人屈某寻到我,说她想退房。我问其退房理由,她回复道路不配套,会所不齐全,业主入住的很少,
与广告承诺不符,所以想退房。我又问其房产证是否办理,她回答已经办下来。我暗想,产权证既已办理,则丧失了一个退房的
重要依据;若说道路不配套,会所不齐全,即便广告可作为依据,但充其量可以控诉开发商违约,不能成为退房的理由;至于业
主入住的少,与购房合同有何相干?我推测,以上均不是退房的真正理由。经我反复询问,她才回答,由于近期经济状况不佳,
无法归还按揭贷款。欲转卖他人,又因该楼盘价位偏高,无人购买。近期银行连连催债,这房子对她已好似一块灼热的木炭,希
望通过律师将房退掉,免去月月还贷的麻烦。但寻了几个律师,均曰无法解决,这才通过朋友寻到我。
  听罢此事,我感觉单从购房合同推论,最多能够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要退房还是不可能,此案非常棘手,胜利几乎不
可能。但有了难题就让它溜过去,这显然不是我的人生准则。但突破点在哪里呢?忽然,我想起屈某说起过,该小区三百套住宅
,只入住十四套,这中间有什么问题呢?我急忙抓起电话,询问屈某该小区办下多少户业主的产权证,屈某回答只有七户。偌大
一个小区,居然只办下七个产权证,是什么原因呢?产权证莫非是开发商自己印制的?我兴奋了起来,但通过几个工作日的调查
及房地局的走访,产权证是真实有效的,那么问题的根结在哪里呢?
  经过深思,我认为一个小区只办下七个产权证,产权证的背后一定有阴影,目前的矛盾是我们对开发商的根底了解太少,如
何能够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开发商更多的幕后问题呢?只有设计一个诉讼,通过这个诉讼掌握开发商更多的资料,进而寻出矛盾之
处。于是我决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行使消费者知悉真情权,2003年7月17日,我们在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以××开
发商为被告提起知悉真情权之诉,要求开发商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建设工
程用地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我断定,对方提供资料愈多,我方愈能抓住破绽。果不其然!对方在庭审中没有出具
《国有土地使用证》,我方询问其为何不提供该证件,对方支吾几日后向法庭提交××区房地局出示的一份证明:“由于××开
发商未交纳完毕全部土地出让金,该开发商的土地使用证暂未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办理,如何能够进行房屋买卖?
狐狸的尾巴终于被我方揪住。我方迅速在2008年8月20日以开发商为被告,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
。我方出发点是,如果合同能够确认无效,则房款自然返还。不料顺义区法院竟驳回我方起诉,理由是产权证已办理,双方均履
行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存在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自然给我重重一击,屈某对我开始抱以怀疑的目光。但我坚信,没
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开发商根本不能进行房屋买卖,惶论产权证的办理。既然法院认为有了产权证就可以证明合同有效,那
么我方就应该把房产证的权威性给搬倒。我决定双管齐下,一方面,我方对顺义区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另一方面,在2004年
3月2日,屈某以××区房地局为被告诉至顺义区法院,以该局为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开发商办理产权证为由,要求该局
撤销其颁发的屈某住宅的房产证。这一场诉讼可谓切到对方要害,10余日后,开发商给我方打来电话,要求调解,愿意退房,但
前提是我方撤诉。经我们了解,原来是房地局深感本案对自身的威胁,遂责令开发商与我们和解,并动员我们撤诉。经协商,开
发商与我们签定了退房协议,银行也与我方解除了贷款合同,我方撤回了对房地局的诉讼。一场开始看起来不可能取得的胜利,
经历漫长的几场诉讼之后,终于光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