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2年2月,立达建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杨总给我拨电话,告诉我遇到了麻烦事。事情大致是这样的:立达建业投资有限公司 |
| 投资开发北京市东三环南路的建业苑,该楼盘在2001年8月底已经交房。有位业主肖某购买其中一套房子,入住后欢天喜地进行 |
| 了装修,不料装修后一个月,房屋墙壁出现了裂缝,多达几十处,长度达一二米,宽处可容进一拇指。业主遂要求开发商予以维 |
| 修,并赔偿损失七万元。开发商自然不愿答应,几经协商不成,业主诉至法院,并索赔七万。杨总希望我能应诉此案。 |
| 我看了一眼杨总提供的起诉状副本,业主肖某的诉讼请求主要由如下几部分构成:装修费四万五,家具损失一万五,误工损 |
| 失五千,房屋租赁费六千,其他费用若干。上述数额乍看煞是惊人,实际有推敲之处。 |
| 我确定如下诉讼思路:以赔偿额的证据认定为主线,以过错责任认定为辅线。杨总也表示认同。一月后,法院通知证据交换 |
| ,对方提供了若干能够证明损失的证据。如装修合同标明价款为四万五,家具买卖合同累计加起来有一万五,其余还有房屋租赁 |
| 合同以及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等。看了这些证据,我已经看到了对方的七寸所在。 |
| 又过了十几天,开庭的日期来临了。事实调查一开始,业主即义愤填膺地指责开发商的过错。轮到我方发言时,我说:既然 |
| 对方认定开发商有过错,那么业主有无过错?未经物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施工,是不是过错?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是不是过错 |
| ?损失发生后不采取补救措施,是不是过错?何况房屋裂缝的产生,孰知是由于开发商还是由于你们擅自装修导致的。业主自然 |
| 气得面目发白,但一开始便打消对方的气势是庭审成功的关键,在这点上是不能存在任何同情心的。 |
| 随后业主出示了装修合同,表明装修价为四万五,装修已经不可能恢复。我方对此质问:合同仅仅是一个合同,并不能表明 |
| 真实的给付价格。价格的确定,只能以发票为准;何况即便价格能够确定,价格便是装修的全部吗?业主出示了地板砖合同,我 |
| 方质问如下:裂缝出现在墙面,地板砖怎么会有损失?显属缪论!业主又出示了个人误工证明,我质问,真实工资有多少,需要 |
| 拿出肖某的劳动合同为准,若无合同,也须个人纳税证明为准。此言一出,业主顿时哑然。业主最后出示了房屋租赁合同,我方 |
| 质问,房主为何不到?有没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合同有没有备案?房主收钱后,有没有交纳房产税?业主再次败下阵来。 |
| 几日后,北京市朝阳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立达建业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肖某经济损失六千元。事后暗思此案,屡次想自己 |
| 处在业主地位会有何想,但律师的出发点在于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不需要感性,需要的,仅仅是严谨的法律推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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