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政府出个面,多个有关部门和司法界共同协调,解决这个难题”。(见2003年12月2日《新京报》A03版)笔者认为,“中国印”被抢注不是法律难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完全可以使各方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
首先,“中国印”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不属于抢注。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认可的标准主要是新颖性。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见专利法第23条)。
“中国印”被抢注,证明一个事实,即在“中国印”被申请专利之前,尚未公开使用,亦未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如果在“中国印”被公开之后,所谓的“抢注人”依据现行法律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因为“中国印”已经公开。而在“中国印”被奥组委公布之前,“中国印”属于其创作人的商业秘密,创作人将其申请专利完全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谈何抢注。
其次,中国印即便被“抢注”,是否表明通过法律手段已经无能为力,只有求助与政府有关部门与司法机关协调呢?
“抢注”这个字眼,意味着他人已经享有合法专利申请权,却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如果“抢注”成为事实,依据专利法第23条规定“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该申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行为。对于恶意抢注行为,法律也有具体的保障程序。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见专利法第45条)。奥组委如果认为“中国印”被抢注,完全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无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何须“希望政府部门和司法界共同协调呢”
再次,只要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宣布“中国印”无效,任何部门包括奥组委也无权擅自使用该专利权。因为专利权也是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组成部分,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中国印”的著作权、商标权也是不能随意侵犯的,如须利用必须与权利人通过平等协商解决。
最后,奥组委向专利权所有者支付专利费的做法,谈不上交学费,完全是法治经济的一种理性选择。“中国印”的创作者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也凝聚了高度的内在价值,向“中国印”的专利权所有者、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既是对创作者的肯定,也有利于提高其他创作者的积极性,更是一种平等的商业行为,因为奥组委在使用“中国印”也将获取一定程度的利润。
综上所述,“中国印”被抢注既提醒我们需要加强专利意识,也需要加强对普通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保护的意识,更需要在遇到所谓“法律难题”时应依法办事,而不要动辄将希望寄托于“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因为,司法机关应依法独立办案,怎能随意协调!
杨国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