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反目成仇 “把汽车还给我”
  事实经过:
  经过几年的苦苦追求后,赵先生不但没有得到女友的垂青,更让他
想不通的 是明明自己 赠送给女友的轿车却得不到归还,万般无奈之下,赵先生与昔日女友对簿公堂。
   原告赵先生与被告是恋人关系,双方曾谈婚论嫁,当时,被告想拥有一轿车,于是赵先生与被告共同到汽车市场选购一辆小轿车,赵先生支付了钱款,包括保险费等,但登记在被告名下,后来双方发生分歧,被告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却拒绝返还购车等费用。
   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车款和其他费用,被告却矢口否认,说车是自己所买,与原告无关,赵先生后来提供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录音带,证明自己在起诉前曾经与被告交涉过此事,在录音带里,被告曾承认过汽车为原告所买;另一份为两个存折,一为赵先生,一为汽车市场经理的,存折显示曾发生过转帐行为,同日,被告在其名下登记了购买的车,两车价款一致。
   近日,某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购买汽车,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实际付款人为原告,此种行为,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予,即原告馈赠财产给被告,以便使双方保持恋爱关系,后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被告作为受赠一方,现在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理由正当,被告应当返还。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其购车附加费等因无有力证据支持,故不予支持。

   律师评说: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在本案件中,原告出资为被告购置的小轿车并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行为,其条件是双方保持恋爱关系并能最终结婚,而附条件的赠予行为,是指赠予行为在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立时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不成立时,其效力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予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由于原被告恋爱关系终止,原来的法律行为已经最终不能得到履行(即保持恋爱关系并结婚),因此,小轿车仍被被告拥有的法律依据消失,故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被告应该把小轿车返还给原告,否则,被告会构成不当得利。

                           承办律师:范亚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