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了解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存在问题,劳动者自己不能发现问题,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还不知道,就更谈不上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例如:
有的劳动合同中存在着违法的条款,即与《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的条款。如张女士与某公司签订2年期的劳动合同,自1999年11月30日至2000年11月30日,同时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就这一条款来讲,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及其它相关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日;在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现张女士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6个月试用期的期限。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条款。既然2年期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约定6个月呢,难道用人单位不知道劳动法对此事的规定吗,不!这是用人单位为了在试用期随时解约创造条件。
有的劳动合同缺少必备的条款。如:李先生与某企业签订5年期的劳动合同。李先生在合同到期后,又调入另外一家公司,公司让他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统筹保险待遇的手续转到公司。这时李先生才知道自己应享有的社会统筹保险待遇。就回去找单位,单位说当时没有约定。故没有缴纳。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企业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此条款是违反劳动法的。如果当时李先生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或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向企业提出上述权利,要求企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障待遇。那么,不致于等到调出才享有此权利。
有的劳动合同存在着不合理条款,如在北京某外企的王先生,与企业签订合同时,只关心月薪18000元,却未注意到月薪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10000元,加班费8000元。也就是说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在履行合同时,由于企业与国外的业务关系,经常上夜班,王先生就此向企业提出异议时,企业以“劳动合同中已有约定”为由拒绝协商。这一劳动合同的条款,未违背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条款,至于王先生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此外,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而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有的劳动者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在劳动纠纷发生时,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却由于不了解劳动法关于时效的规定,而使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大量的劳动合同条款存在着违法、不完备及不合理的现象,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但真正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却只占其中的极少数。劳动争议很少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劳动者不懂法,不了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劳动者了解劳动法是切实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增强法律意识,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不懂的法律条款要向司法部门咨询。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审查每一项具体条款,已经签订必须严格遵守,切不可感情用事,发生争议时,要依法定程序,做到有理、有利、有节,据理力争,要寻求法律的帮助,以达到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杨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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