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并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推定其自1993年7月1日起享有著作权。但CBA软件的工具软件未进行著作权登记。
自1994年5月起,唐朝集团开始与大港油田合作推广应用该软件,但未与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朱永林于1995年9月至1996年5月在唐朝集团任职,负责唐朝集团在大港油田的软件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工作,后朱离开唐朝集团到东方文钧经贸中心(以下简称文钧中心)任职。朱在唐朝集团任职期间,未与唐朝集团签订过任何形式的保密协议。另外,唐朝集团在其员工手册中要求职员对有关技术、产品保守秘密,但未就T软件的使用问题与任何员工签订过保密协议或采取具体的保密措施。
1996年,文钧中心与大港油田下属三个单位订立合同,为这三个单位提供计算机硬件并使用美国Novell网络软件建立Novell3.12中文版区域网,朱永林被文钧中心派驻大港油田负责具体工作。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文钧中心指定的同翰苑电子技贸中心的银行帐户。
由于文钧中心在安装、调试过程中使用了T软件,于是1996年12月,唐朝电子集团以朱永林、文钧中心及同翰苑电子技贸中心侵犯其商业秘密(包括T软件、经营策略等)为由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唐朝集团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唐朝电子集团的T软件及经营策略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作为一项商业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的秘密性。
即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使该信息处于一定的保密状态,无论是对权利人的雇员还是对其他人而言,除非使用不正当手段或违反保密义务,难以取得该信息。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在于:无论是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还是对同行业的竞争者来说,知悉并使用该商业秘密能够为其带来明显的竞争优势,获取经济利益。
3.实用性。
商业秘密应是一种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经营管理、商业行为中的,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的具体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方法信息
以上三要件全部具备,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便转变为商业秘密,否则就不能成为商业秘密。在本案在:
1.唐朝集团虽在其职工手册中要求员工保守集团秘密。但未与职工订立保密协议明确限定有关信息在集团内部所使用的范围,也未采取具体的保密措施,而且未能举证证明在与大港油田合作推广应用CBA软件的过程中,与大港油田就T软件的使用范围、方式、保密手段等问题进行过约定,明确界定该信息的使用时间、人员、地点,防止他人知悉或使用该软件。即该软件不具有保密性。
2.本案中唐朝集团未能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使其丧失秘密性,且无法证明其技术信息、经营策略的经济价值,使其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无法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因此虽然被他人侵犯,造成巨大损失,却不能获得法律保护,只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企业应对策略:
在现代社会,商业秘密——独特的配方、图纸、工艺流程、销售方法和客户名单等,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如何保护和更好地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人认为,为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权益,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建立健全的内部保密制度,设定保密范围。如对于企业的图纸、计算机软件、工业配方、工艺流程、客户名单等设定专人管理,分级存放,平时上锁;确定机密车间,非经准许不得入内;对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的使用以及来往信函的收发,规定一定的控制监督程序等。
2.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手段及违约责任,以防止因人员流动而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3.在技术转让、许可使用及合作生产过程中,应注意保密合同或保密条款的订立。这类合同或条款主要针对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不但应要求对方书面承诺保守商业秘密,而且还应约定具体违约赔偿数额。
4.在一定条件下,可将符合专利条件的商业秘密申请专利,使其能够获得更充分、更有效的法律保护。
杨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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