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利法的修改
  案情简介:
  2000年5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这次修改,使我国的《专利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相一致,为中国加入WTO提供了更为完善的专利法律环境。

此次专利法的修改共涉及36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删除了原专利法中具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的条款。

  1.《专利法》删除了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专利权的规定,使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它经济成分的企业一样,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权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

  2.按照主管部门不干预企业自主权范围内事务的原则,删去了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必须经过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定。

  二、加大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

  1.增加了“许诺销售”的内容,《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不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作出销售其专利产品的许诺。

  2.确立了专利的司法终审原则。《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改变了过去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无法提起诉讼的局面,使所有的专利权人都可以通过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一规定也与TRIPS协议保持一致。。

  3.完善专利领域的司法与行政执法。继续实行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

  4.解决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及无效程序中,与“在先权”冲突的问题,这点体现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

  三、简化、完善有关程序。

  1.为避免因程序重复导致专利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这次修改取消了撤消程序,只保留无效宣告程序。

  2.因现行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受理审查机构对实用新型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修改后增加了一条规定,即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主张权利时,法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出具由专利申请受理机构作出的检索报告。

  3.《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为防止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专利权人可以在提起侵权诉讼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此外,修改后的《专利法》还对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协调等方面做出了更完善的规定。

  四、为促进发明,《专利法》作了如下规定:

  1.明确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同时《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若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在事先订立了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了约定,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

  2.《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报酬。

                          杨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