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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工索要工资难在何处? |
| 被评为2003年十大法治人物的安徽马鞍山500民工,在2004年1 |
| 月15领到工资,而这批工资本应在2002年10月给付。这500民工是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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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的,他们
作为 一个集合体,虽耗时一年有余,他们毕竟索回自己的工资。但普通民工呢?在温饱尚未解决、居无定所的情形下,通过现有法律程序讨回工资难上加难!
一 首先是受理期限过短。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且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在劳动争议发生时,大多数用人单位并不对民工说不给工钱,而是以资金没有到位等种种理由拖延,民工也只能无奈地期望着用人单位资金到位的那一天尽早到来,而实际上这一天也许永远不会到来!当民工领悟到必须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时,却已经超过60天受理期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当民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时,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法院自然也无法受理,即便受理也要驳回民工的请求。在普通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在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随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归还债务。而辛苦劳作一年被拖欠血汗钱的民工,却只能在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主张权利,且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这显然不利于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 证据是否充足?
即便民工在60日提出申请,将面临证据是否充足的难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民工往往举不出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关系无法认定,法律专家往往评价民工缺乏法律意识,不签劳动合同或签定劳动合同不仔细审查。事实上,往往并不是民工不知道签合同或不细看,而是用人单位不允许民工签定平等的劳动合同。常见的情形是某些用人单位拿出一份权利义务极不对等的合同,民工要么签,要么走人,不容商量。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社会条件下,用人单位处于强势,而民工处于弱势,在这种情况下,强行要求民工与用人单位签定平等劳动合同,无异以卵击石!结果是民工连饭碗也要丢掉。某些用人单位倒是与民工签定了劳动合同,但两份合同全部由单位保管或只签一份由单位收执,当民工索要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便以保密或丢失为由大加拖延;如果民工在工作中稍有失误,此份合同便成为限制民工权利的紧箍咒;
三 民工能否承受漫长的法律程序?
民工索要工资的法律程序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民事一审程序、民事二审程序、民事执行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为60日,不服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一审程序为6个月,不服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民事二审程序为3个月;民事执行期限为6个月。以某用人单位拖欠某民工5000元工资为例,依据正常法律程序,该民工在提起法律程序之日起15个月左右才能索回自己的工资。在这15个月当中,该民工能否始终固定在一个城市工作?该民工在上一年工资未得分文的情形下能否支撑15个月的生活?该民工是否能承受长达15个月的精神折磨及支出的出庭时间?当然更重要的是,15个月后,该民工是否胜诉,即便胜诉,法院判决书是否成为法律白条?最后,即便要回这5000元钱,除去该民工为之付出的价格不菲的仲裁及诉讼费用,该民工实际能够得到多少?
综上所述,民工通过正常法律程序索回自己的工资难上加难,往往是得不偿失!有些民工只有通过上塔吊等极端形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更多的民工则是宁可少要工资或不要工资也不走法律程序,只能默默地离开这座为之付出无限心血与光阴的都市!此刻,究竟是谁能在黑暗中独自窃笑!
所以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 修改《劳动法》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期限为60日的规定,将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诉诸法律程序的的权利与普通债务关系平等保护,统一规定为自受到侵害之日起或应当知道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年或三年。
二 在《劳动法》中增加强制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义务,该劳动合同必须经过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鉴定。对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处罚,处以高额罚款,使其不签劳动合同行为的成本大大增加,使其不敢不签、不能不签、不愿不签!
三 建立或裁或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可自行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予以处理,而无须走先仲裁后诉讼的漫长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尽量缩短审限,适用简易程序。
四 将《民事诉讼法》中的先予执行、诉讼费用减、缓、免制度具体化,明确上述制度应用的具体情形,尽力降低劳动者诉诸法律程序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必须适用,不得推委拖延。
在现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情况下,法律仅仅规定劳资双方形式上的平等必将导致劳资双方实质上的不平等。法律必须限制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提高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使他们存在一种实质上的制约平衡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平等。以上建议,不仅仅是维护民工权益所需,更是维护每一个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所需。希望在不远的将来,民工在工资被拖欠时,不再通过塔吊等极端形式索要工资,而是能够通过便利的法律程序及时拿到血汗钱,与他们望眼欲穿的亲人们尽早团聚!
杨国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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